防止将“灰色收入”漂“白” - 51windows.Ne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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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止将“灰色收入”漂“白”

  

  有统计说,我国公职人员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。它不但表现在不同行业人员的收入上,即使同是国家公务员,收入差距也在明显扩大。如今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公务员,本应有相似的收入,而所以往往有很悬殊的差异,则是由于制度外的“灰色收入”不同形成的。“灰色收入”形形色色,名目繁多,有的是单位以津贴、补助名义发放的,有的则是个人“利用工作之便”谋取的。一些单位与个人在这方面足动脑筋,以权谋私,大打擦边球,不断扩大“灰色收入”,以至有些人的“灰色收入”几倍乃至十几倍的高于其工资的“白色收入”。所以,有些官员工资收入看来不高,但实际生活水平却可以豪华奢侈得惊人。他们“工资基本不动”,一切开支不但可以以“工作”的名义向公家报销,而且可以变换各种名义将国家钱财变为自己的“灰色收入”。

  “灰色收入”,在官场上是古已有之。因而历史上有“三年清知府,十万雪花银”之说。如果官员不“清”,再加以贪赃枉法,那就更不知有多少“雪花银”进账了。

  然而,对社会主义时代的官场来说,则是一定要“清”的。今天的官员,时时刻刻都应该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,廉洁奉公,决不可以权谋私,对非分之财要真正做到“一毫不取”。不过,旧时代的传统与影响并非一下子就能消除,加之现在的社会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,许多法规不健全甚至还未来得及建立,以至“阴魂不散”,各种“灰色收入”仍大行其道。一些掌握审批权和罚没权的政府机构,利用这些权力乱捞好处以自肥,以至这些机构被人称为“油水衙门”,内中官员的收入自然就要高于那些被看作是“清水衙门”里的官员了。其中许多就是由“红包”来的。由此可见,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摊派,与打着“人情”幌子的“红包”之类的“灰色收入”,虽然黑白相间,不完全等同于贪赃枉法的“黑色收入”,但它的“白”是为了掩护“黑”,底色是属于“黑”的。这些“收入”都是靠权力谋得的不义之财,本质上都是一种权力寻租。党与政府要求我们的官员清廉自守,在打击“黑色收入”的同时,也积极地治理“灰色收入”,对收受“红包”以及乱收费之类的不正之风,一直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。我们要坚持这一斗争。

  在“灰色收入”中,还有一点“于今犹烈”的,就是各种各样的“职务消费”。现在一些单位一些人把职务消费变成个人消费,把公家钱财以“职务消费”之名变成个人工资外的“灰色收入”。别的不说,单看公车消费,内中就有巨大的黑洞。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,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,只有副部级以上干部才有资格乘坐专用小汽车,其他干部只能根据工作需要,与其他人共同使用单位公务用车。后来,用车范围不断扩大,现在连不少乡镇干部也有了专用坐骑。实际上,这样的扩大专车使用范围,并无权威性规定,许多情况是一些权力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,从而形成一种“潜规则”。

  现在,在一些地方和单位,公车改革已经起步。这是好的。但如何改革,也大有讲究。一些地方的改革做法,是在一定干部范围内取消专用公车,改发“车贴”,按干部职级高低给予不同的数额,多的每月可拿到数千元,高于本人的基本工资。这引起了群众的置疑:“每天一百多元的车费,是不是每天都要跑长途?”

  显然,这个“车贴”名义上是支付公务需要的车费,实际上是部分或大部分转化为个人收入。这样,原来灰色的“公车私用”,公然改成了“公款私用”,反而将“私用”漂“白”了,获得了合法的“白色”身份。这样的车改,尽管如改革者所说,减少了公车用费的总额,但它非但没有消除“潜规则”中的“灰色”成份,反而将“灰色”东西合法化,这是不可取的。要知道,现在每年4000多亿的公车消费,与实际需要比较起来,内中的水分太多太多了。成功的改革,是要既保证官员的公务用车需要 又要彻底挤掉原有的水分。稍稍挤掉一些水分,作为改革成果宣扬,然后在其掩饰下将留下的更多水分化为官员个人的收入,这样损公利私的做法,有违改革的本意,也与反腐败精神南辕北辙。官员职务用车乃至应酬、通讯、考察等公费使用办法的改革,其费用的标准,都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,根据实际需要而定,切不可大手大脚,将官员原本在这些方面的“灰色收入”借此一一洗“白”,成为名正言顺的合法收入。如此则会进一步扩大不同人群间的不正常的收入差距,引发群众更多的非议,这样的改革似乎滑向了歧路,难于说是成功的。 (《群言》2005年第2期 江曾培)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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